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陈文申请支付令审查支付令(2021)浙1003民督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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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03民督549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陈文申请支付令审查支付令审理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陈文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1)浙1003民督549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848138955U,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天长北路209号。 负责人:叶文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亚茜,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盼盼,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文,男,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4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陈文在阅读并同意《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领用协议》条款后向申请人申请领用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同日,双方签订《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领用协议》,合同载明:被申请人陈文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可按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任意金额还款,但应还款中的消费交易款项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对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按万分之五计收。持卡人截至到期还款日未还款或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每次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还款违约金。后被申请人陈文领用信用卡发生透支,截止2021年7月7日,共透支本金14545.35元、产生账单分期手续费280.33元、透支利息2217.15元、违约金1063.59元,未按约还本付息。现要求被申请人陈文返还申请人信用卡透支本金14545.35元、账单分期手续费280.33元及支付截至2021年7月7日的透支利息2217.15元、违约金1063.59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利息、违约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陈文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4545.35元、账单分期手续费280.33元及支付截至2021年7月7日的透支利息2217.15元、违约金1063.59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利息、违约金(以年利率24%为限)。 申请费84元,由被申请人陈文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尤高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章俏璐 代书记员朱欣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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