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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华、褚凤波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785执恢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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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785执恢402号
  • 案件名称

    张金华、褚凤波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高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张金华;褚凤波;李永芹;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785执恢402号申请执行人张金华。被执行人褚凤波。被执行人李永芹。被执行人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张金华与褚凤波、李永芹、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长期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法商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卓志审判员  王进军审判员  张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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