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陈涛、曾长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02执恢154号之三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执恢154号之三
  • 案件名称

    陈涛、曾长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邵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陈涛;曾长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02执恢15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涛,男,1980年5月23日出生,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樟树垅社区市织布分厂宿舍。被执行人:曾长生,男,1954年4月16日出生,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东塔社区东塔宿舍。申请执行人陈涛与被执行人曾长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502民初104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涛与被执行人曾长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502执恢1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丕易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周 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 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