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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裕盛亨通五金交电有限公司、天津市君腾汽车内装饰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2执48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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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2执4890号
  • 案件名称

    天津裕盛亨通五金交电有限公司、天津市君腾汽车内装饰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天津裕盛亨通五金交电有限公司;天津市君腾汽车内装饰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2执489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裕盛亨通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仁永名居底商1号楼3门。法定代表人:肖雪,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君腾汽车内装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裕营路2号。法定代表人:梁志杰,执行董事。本院于2021年9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裕盛亨通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君腾汽车内装饰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9.837万元。经本院网络查控及现场调查等措施,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设备及车辆,但上述财产因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宝晶审判员  王岩强审判员  叶程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万富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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