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蕊、肖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5民初7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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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5民初7851号案件名称
王希蕊、肖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希蕊;肖煌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5民初7851号原告:王希蕊,女,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男,198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系原告王希蕊的配偶。被告:肖煌,男,198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希蕊诉被告肖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希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希蕊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希蕊承担。审 判 员 刘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彭小波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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