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李亚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皖1222民初88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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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22民初8809号案件名称
太和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李亚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太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太和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李亚洲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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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皖1222民初8809号原告:太和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细阳路与文明路交叉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080311908x(1-1)。法定代表人:赵磊,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璇,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晓宇,该行员工。被告:李亚洲,男,汉族,1987年12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太和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亚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和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璇、范晓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亚洲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后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和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亚洲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74981.04元,利息3345.28元,罚息252.74元,复利121.53元,合计金额78700.59元(以上金额暂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正常贷款利息、违约金、罚息、复利(计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2、判令被告李亚洲以其名下位于曙光路东侧701户的房地产履行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上述财产依法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事实与理由如下:2014年9月1日,李亚洲向太和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办理贷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150000元,贷款期限120月,贷款年利率11.25%,逾期年利率16.875%,贷款期限为2014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1日,还款方式等额本息。李亚洲与我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名下位于曙光路东侧701户的房地产进行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如约发放贷款,李亚洲自2021年1月15日未按约定还本付息。太和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多次催要无果,故提起诉讼。李亚洲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1日,李亚洲向太和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办理贷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150000元,贷款期限120月,贷款年利率11.25%,逾期年利率16.875%,贷款期限为2014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1日,还款方式等额本息。李亚洲与太和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名下位于曙光路东侧701户的房地产进行抵押担保,没有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太和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如约发放贷款,李亚洲自2021年1月15日未按约定还本付息,截止到2021年6月30日,尚欠本金74981.04元及利息3719.55元没偿还。太和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多次催要无果,故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太和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不动产登记证明、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贷款账户流水、贷款账户出单记录;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案李亚洲与太和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贷款150000元,贷款期限120月,贷款年利率11.25%,逾期年利率16.875%,截至到2021年6月30日,尚欠本金74981.04元及利息3719.55元未偿还,事实清楚,故对太和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要求李亚洲偿还贷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李亚洲虽然与太和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名下位于曙光路东侧701户的房地产进行抵押担保进行抵押担保,但是没在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不符合法定条件,故太和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对上述抵押房产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亚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太和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贷款本金74981.04元及利息3719.55元(逾期利息算至2021年6月30日,以后逾期利息按照本金74981.04元、年利率16.875%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安徽太和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4元,保全费807元,合计1691元,由被告李亚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建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嫚莉本判决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拒不偿还的,有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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