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传日、刘诗兆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423执1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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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423执1045号案件名称
郑传日、刘诗兆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郑传日;刘诗兆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23执1045号申请执行人:郑传日,男,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教师,住武宁县。被执行人:刘诗兆,男,195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退休职工,住武宁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宁县人民法院(2021)赣0423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线下传统查控、现场查找等方式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现场查找。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高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025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截至2021年9月14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10025元、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执行费50.37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9月13日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及案件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法定调查途径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华审判员 上官晨南审判员 潘 晓 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雪 芳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23执1045号申请执行人:郑传日,男,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教师,住武宁县。被执行人:刘诗兆,男,195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退休职工,住武宁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宁县人民法院(2021)赣0423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线下传统查控、现场查找等方式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现场查找。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高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025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截至2021年9月14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10025元、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执行费50.37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9月13日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及案件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法定调查途径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华审判员 上官晨南审判员 潘 晓 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雪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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