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文、刘爱华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03执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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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3执526号案件名称
李建文、刘爱华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建文;刘爱华;刘丽君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03执526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文,男,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被执行人:刘爱华,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被执行人:刘丽君,女,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申请执行人李建文与被执行人刘爱华、刘丽君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爱华、刘丽君未履行本院(2020)湘0603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被执行人刘爱华、刘丽君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45000元,如前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爱华、刘丽君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姜秋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毛善亮书 记 员 张 益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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