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程睿、印晓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291民初2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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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91民初2084号案件名称
肖程睿、印晓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肖程睿;印晓桐案件缘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91民初2084号原告:肖程睿,男,199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被告:印晓桐,女,199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龙,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肖程睿与被告印晓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肖程睿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程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程睿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肖程睿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翔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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