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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建枫、袁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6执9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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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执978号
  • 案件名称

    同建枫、袁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吴起县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同建枫;袁泉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吴 起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26执978号     申请执行人:袁泉,男,汉族,1971年1月21日生,现住吴起县。委托代理人:刘景花,女,汉族,1973年26日生,现住吴起县。被执行人:同建枫,男,汉族,1983年2月13日生,现住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泉与被执行人同建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袁泉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6民初63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同建枫给付申请执行人袁泉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8‰计算,从2008年6月18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给付时扣除已偿还的利息7000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25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同建枫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同建枫给付申请执行人袁泉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8‰计算,从2008年6月18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给付时扣除已偿还的利息7000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29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同建枫给付申请执行人袁泉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8‰计算,从2008年6月18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于2021年10月1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下余借款本金及利息于2021年10月30日前偿还完毕。同日申请执行人袁泉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为由撤回了对本案的执行。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同建枫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6执9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穆建勋 审 判 员   刘生龙审 判 员   梁志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  明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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