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建枫、袁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6执9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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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执978号案件名称
同建枫、袁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起县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同建枫;袁泉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吴 起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26执978号 申请执行人:袁泉,男,汉族,1971年1月21日生,现住吴起县。委托代理人:刘景花,女,汉族,1973年26日生,现住吴起县。被执行人:同建枫,男,汉族,1983年2月13日生,现住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泉与被执行人同建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袁泉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6民初63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同建枫给付申请执行人袁泉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8‰计算,从2008年6月18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给付时扣除已偿还的利息7000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25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同建枫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同建枫给付申请执行人袁泉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8‰计算,从2008年6月18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给付时扣除已偿还的利息7000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29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同建枫给付申请执行人袁泉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8‰计算,从2008年6月18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于2021年10月1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下余借款本金及利息于2021年10月30日前偿还完毕。同日申请执行人袁泉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为由撤回了对本案的执行。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同建枫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6执9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穆建勋 审 判 员 刘生龙审 判 员 梁志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 明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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