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奥、霍重礼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黑1123民初181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1123民初1817号案件名称
宋奥、霍重礼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逊克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宋奥;霍重礼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黑1123民初1817号 原告:宋奥,男,199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xxx职工,现住逊克县。 被告:霍重礼,男,1990年3月29日出生,现住逊克县。 原告宋奥因与被告霍重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9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霍重礼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4000元,利息按月息2分自2021年7月5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为止。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误工费等原告因诉讼实际发生的所有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4000元,约定还款期限至2021年7月25日,但还款期限已过,被告未能偿还借款,在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起诉,请依法维权。 被告霍重礼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抗辩证据。 原告宋奥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2021年7月23日欠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34000元,约定月息2分,还款期限2021年7月25日。 对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被告霍重礼未出庭视为对其质证权利的放弃。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定如下:欠条能够证明被告的欠款金额及利息约定情况,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7月5日被告霍重礼向原告宋奥借款,原告以现金及转账的形式借给被告34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被告未偿还借款,被告又于2021年7月23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欠款金额为34000元,利息为月息2分,借款期限为2021年7月5日至2021年7月25日,被告在欠款人处签字捺手印。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霍重礼欠款的事实清楚,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该按照约定履行己方义务。欠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金3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因原、被告约定的利息高于法律规定,本院支持被告按照年利率15.4%支付2021年7月5日至清偿本金之日止的利息。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差旅费、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霍重礼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宋奥借款本金34000元及2021年7月5日至清偿本金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二、驳回原告宋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保全费360元由被告霍重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员 卜晓丹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洪爱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关哲、吉林市华正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2438号 下一篇 湖南中磊建材有限公司、罗友志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1执保15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