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花振红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11执257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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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11执2572号之一案件名称
浙江正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花振红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浙江正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花振红;杨震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11执25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正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39号银天广场1522室。负责人:陈敬凯,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瑶,女,198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系原告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花振红,女,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被执行人:杨震,男,199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正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花振红、杨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正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11执25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轶 强审 判 员 刘 祥 宇审 判 员 刘 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实习唐鑫璐书 记 员 杨 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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