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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祖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9执402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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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执402号之三
  • 案件名称

    宋祖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白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宋祖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9执40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宋祖新,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白河县。被执行人:邓华斌,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白河县。宋祖新与邓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年4月20日,宋祖新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929民初30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15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邓华斌存款2417.15元。2021年9月14日,邓华斌通过微信向宋祖新转账3000元。同年9月23日,宋祖新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9执4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祖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赵 莉书 记 员 阮 翠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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