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祖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9执402号之三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执402号之三案件名称
宋祖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白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宋祖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9执40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宋祖新,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白河县。被执行人:邓华斌,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白河县。宋祖新与邓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年4月20日,宋祖新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929民初30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15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邓华斌存款2417.15元。2021年9月14日,邓华斌通过微信向宋祖新转账3000元。同年9月23日,宋祖新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9执4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祖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赵 莉书 记 员 阮 翠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张新星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4094号之二 下一篇 晏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1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