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8民终35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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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8民终3575号案件名称
全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全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黄强先;黄武先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8民终35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全勇,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平乐下斜坡村77号1-8层。主要负责人:刘建荣,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强先,男,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武先,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上诉人全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强先、黄武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803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全勇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上诉书面申请,主张其已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就赔偿款达成支付协议,故申请撤回上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上诉书面申请,主张其已与全勇达成和解,故申请撤回上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本院认为,全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另外,经本院审查并向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确认,该名上诉人并未缴纳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故对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全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全勇负担,余下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还全勇。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志清审判员 赖尚平审判员 吴春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思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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