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凤杰、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保98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保989号案件名称
张凤杰、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凤杰;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04执保989号申请人:张凤杰,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申请人: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孙玉芹,总经理。申请人张凤杰与被申请人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凤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747.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凤杰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47.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程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振华、临邑县鑫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民终2782号 下一篇 张玲华与刘美筠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5执172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