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诗博、许晓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7401民初1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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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7401民初1479号案件名称
王诗博、许晓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诗博;许晓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7401民初1479号原告:王诗博,男,199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盘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殿利,辽宁圣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诗朦,辽宁圣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晓静,女,1968年7月7日出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府路33号。负责人:张小明,该公司经理。原告王诗博与被告许晓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王诗博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诗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诗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佟 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丹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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