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常梅、河南兰考亿元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225民初3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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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225民初3034号案件名称
荆常梅、河南兰考亿元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兰考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荆常梅;河南兰考亿元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225民初3034号原告:荆常梅,女,汉族,1974年5月12日生,住兰考县。确认地址为兰考县惠安街道中州路与迎宾西路幸福枫景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珍、曲艳华,河南焦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河南兰考亿元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345033078A。负责人:李长兴。职务:董事长。住所地:兰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子燕、王苗苗(实习),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原告荆常梅与被告河南兰考亿元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荆常梅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兰考亿元实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常梅撤回对被告河南兰考亿元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80元,由原告荆常梅承担。审判长 蔡雪琴审判员 李三民审判员 邱进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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