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增、赵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7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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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7355号案件名称
康增、赵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康增;赵贵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7355号申请执行人:康增,男,195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赵贵,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申请执行人康增与被执行人赵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104民初45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康增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贵给付申请执行人康增2021年8月的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1.于2021年8月31日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赵贵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于2021年8月30日、9月18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赵贵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赵贵名下无大额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存款信息:于2021年9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赵贵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04.08元;公积金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赵贵名下的住房公积金采取了冻结措施,实际冻结金额为15822.26元,因目前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无法提取;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机动车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查封被执行人赵贵所有的机动车登记手续,因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3.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要求法院进行传统查控;4.2021年9月23日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赵贵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赵贵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本案执行标的3000.00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0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3000.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通过谈话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振平审判员 陈风利审判员 梁 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菡芮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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