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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陈国强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1022执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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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鄂1022执400号
  • 案件名称

    李明、陈国强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公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李明;陈国强;李华莲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1022执400号申请执行人:李明,男,198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被执行人:陈国强,男,198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被执行人:李华莲,女,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与被执行人陈国强、李华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国强、李华莲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鄂1022执4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峰审判员 刘庆娟审判员 龙中贵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郑祖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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