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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爱民、江苏庆华钢结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283执恢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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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283执恢945号
  • 案件名称

    陶爱民、江苏庆华钢结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陶爱民;江苏庆华钢结构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83执恢945号申请执行人:陶爱民,男,汉族,1955年3月2日生,住泰兴市。被执行人:江苏庆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法定代表人:樊华,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陶爱民与被执行人江苏庆华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的(2014)泰济民初字第03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江苏庆华钢结构有限公司保证于2014年5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陶爱民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承担自2011年9月26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930元,由江苏庆华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因江苏庆华钢结构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陶爱民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遂于2014年11月2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9月7日,本院对本案立案恢复执行。本院查明,2021年7月26日,本院作出(2021)苏1283破9号民事裁定:宣告江苏庆华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终结江苏庆华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苏庆华钢结构有限公司已被本院裁定宣告破产,对其执行程序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泰济民初字第03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鹏飞审判员  陈建忠审判员  丰海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黄 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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