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勇、陕莉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6执恢13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726执恢139号案件名称
陈勇、陕莉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陈勇;陕莉;覃松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6执恢139号申请执行人:陈勇,男,1970年9月5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申请执行人:陕莉,女,1975年1月5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覃松峰,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勇、陕莉与被执行人覃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2017)湘07民终1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覃松峰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勇、陕莉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执行。2021年5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覃松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于2021年5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5月18日、2021年9月14日均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在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中,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20日向石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6月25日向石门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6月23日向石门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息红利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6月25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分公司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7月1日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金融理财产品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执行人员于2021年9月20日前往被执行人覃松峰户籍所在地对其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覃松峰采取了失信措施和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1319903元,本次执行尚未实现任何债权,尚有1319903元执行款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伟署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闫志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杜山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李青红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81民初1527号 下一篇 宁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43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