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与裘伟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1执343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01执3430号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与裘伟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裘伟明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1执3430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费文颖,行长。被执行人:裘伟明,男,1962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与被告裘伟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1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裘伟明应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欠款共计人民币148,928.75元(以下币种同)。因被告裘伟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按时到庭向本院申报财产。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根据已反馈的财产调查结果,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三、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裘伟明未在户籍地居住,目前下落不明。四、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申请,经审查决定,向被执行人裘伟明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已反馈的财产调查结果,被执行人裘伟明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148,928.75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奇审判员 董琛剑审判员 张 强书记员 田亚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隋丹、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保927号 下一篇 杨先彪、刘灯财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782民初134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