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金春晴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2执282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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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执2828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金春晴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金春晴;雷后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2执28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负责人:童迎华。被执行人:金春晴,女。被执行人:雷后启,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金春晴、雷后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702民初20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金春晴、雷后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金春晴、雷后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于2021年8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8月3日、8月4日、9月2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金春晴、雷后启的银行账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4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公积金信息,2021年9月24日向银行查询了被执行人金融理财产品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处置的财产。2021年8月4日对被执行人金春晴、雷后启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案现在不能执行,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5月2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2978.64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62978.64元未执行到位。因上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价值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702执28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文红审 判 员 何李伟审 判 员 刘 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朱一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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