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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华、崔东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424民初3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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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424民初3715号
  • 案件名称

    王春华、崔东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盐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王春华;崔东杰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424民初3715号 原告:王春华,男,198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 委托代理人:陈渊、翁殊容(实习),浙江海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东杰,男,198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原告王春华诉被告崔东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春华撤诉。 本案受理费4178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198元,由原告王春华负担。 审判员王燕芬 二○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夏铭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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