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骏模机械有限公司、兴化市豪铭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206民初6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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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06民初6128号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骏模机械有限公司、兴化市豪铭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波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骏模机械有限公司;兴化市豪铭机械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定作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206民初6128号 原告:宁波市北仑区骏模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北仑区大碶街道庐山中路15号2幢第8、9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927XN7Y。 法定代表人:严俊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兴化市豪铭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茅山镇工业集中区陈张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MA1PXU3K6G。 法定代表人:马明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骏模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化市豪铭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现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区骏模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兴化市豪铭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687元,减半收取1843.50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区骏模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严学军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谢敏 代书记员邱瑾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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