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忠健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832执181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0832执1815号案件名称
张忠健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梁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忠健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832执1815号被执行人:张忠健,男,1983年9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平阴县,汉族,所在地平阴县。本院在执行张忠健责令退赔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忠健尚在监狱服刑,且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0832执18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从侠审判员 李 娜审判员 赵延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关 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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