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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忠健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832执1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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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832执1815号
  • 案件名称

    张忠健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梁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张忠健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832执1815号被执行人:张忠健,男,1983年9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平阴县,汉族,所在地平阴县。本院在执行张忠健责令退赔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忠健尚在监狱服刑,且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0832执18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从侠审判员  李 娜审判员  赵延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关 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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