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罗腊梅、戴克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4执135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4执1359号
  • 案件名称

    罗腊梅、戴克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溆浦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罗腊梅;戴克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4执1359号申请执行人:罗腊梅,女,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被执行人:戴克勇,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申请执行人罗腊梅与被执行人戴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作出(2021)湘1224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戴克勇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腊梅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执行。2021年9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戴克勇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9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罗腊梅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9月14日、9月1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银行、网络资金、证券、保险、工商、税务、人行、不动产及车辆登记信息,已冻结被执行人有小额余额的银行账户;传统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信息及不动产信息,又到其居住地调查财产线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对被执行人戴克勇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罗腊梅,告知其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6日,被执行人戴克勇应返还申请执行人罗腊梅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2019年12月6日至2021年1月15日的借款利息4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4元(从2021年9月10日起按30000元×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天数计算);缴纳案件受理费333.5元、执行申请费350元。上述共计31167.5元,全部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 蕾审 判 员  奉志辉审 判 员  刘继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恒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