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君亮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民终2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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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民终2350号案件名称
蓝山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君亮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蓝山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君亮;梁月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民终23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蓝山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蓝山县塔峰镇新民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7MA4LB8259B。法定代表人:王文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君亮,男,1990年4月8日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月,女,1991年5月22日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上诉人蓝山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君亮、梁月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7民初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蓝山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蓝山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蓝山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710元,减半收取2355元,由上诉人蓝山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廉丽萍审判员 屈中亚审判员 李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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