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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君亮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民终2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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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民终2350号
  • 案件名称

    蓝山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君亮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蓝山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君亮;梁月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民终23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蓝山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蓝山县塔峰镇新民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7MA4LB8259B。法定代表人:王文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君亮,男,1990年4月8日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月,女,1991年5月22日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上诉人蓝山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君亮、梁月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7民初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蓝山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蓝山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蓝山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710元,减半收取2355元,由上诉人蓝山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廉丽萍审判员  屈中亚审判员  李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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