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川县安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三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4执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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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4执460号案件名称
栾川县安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三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栾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栾川县安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三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4执460号申请执行人栾川县安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栾川县城君山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4171512692F。被执行人张三旗,男,汉族,1970年8月1日生,住河南省栾川县。关于栾川县安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三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栾川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4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玉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牛新愿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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