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奇、李波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保142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保1422号案件名称
胡奇、李波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胡奇;李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04执保1422号申请人:胡奇,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被申请人:李波,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申请人胡奇与被申请人李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胡奇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李波在银行的存款302,15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胡奇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波银行存款302,15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博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文歆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陆萍、夏建红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苏02财保70号 下一篇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李娜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12055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