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多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3民初7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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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民初7403号案件名称
淮南市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多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淮南市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多群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3民初7403号原告:淮南市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路(翰林华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95074416B。法定代表人:奚新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晨,男,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福敏,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多群,女,汉族,1980年10月1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淮南市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多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淮南市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淮南市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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