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广福、刘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1321民初215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321民初2156号案件名称
向广福、刘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向广福;刘东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1321民初2156号原告:向广福,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被告:刘东,男,1991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原告向广福与被告刘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凤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广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广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买我的车立即过户;2.因未过户发生的责任、后果、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3.由被告承担我寻找被告所支付的交通费;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于2019年1月份将我的微型面包车卖给了刘东,车牌号辽N×××××号,至今未过户,后来他又转让了,但具体名字不知道,现在我要求刘东立即将买我的车过户,否则因未过户发生的责任、后果、费用全部由刘东承担。被告刘东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在我买车之后,到车管所进行过户,但是因为车辆与行驶证不符,所以没过成(车辆风挡不合格,后备箱没有尾翼)。之后,我将车卖给杨亮,杨亮接到车后也去了车管所,也因相同原因没能过户。之后杨亮将车卖给现任车主,车主将风挡玻璃换了新的,尾翼没买到(因为车太老了,都没有配件),从别人那里借了尾翼去过户,又没过成(因为车被冻结),找原车主没联系上。后来我把原车主电话和现任车主的联系方式交给了对方,他们自己沟通了。之后他们两人又去过户,又没过成。具体原因我不知道,因为我没有参与。以上是事情的整个经过,因为不是个人原因造成的,本人不愿承担责任及费用。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原告将辽N×××××号微型面包车卖给被告,车款2100元。原告在卖车时,车尾翼缺失,致使车辆未能过户。后被告将车卖给杨亮,杨亮又将车卖给他人,但始终因车尾翼缺失未能过户。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过户,因未过户发生的责任、后果、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并由被告承担原告寻找被告所支付的交通费。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本案中,原告自认在出卖车辆时车尾翼缺失。因原告在卖车时明知车辆缺少车尾翼,而后恰恰因车尾翼缺失,致使车辆未能在车管所过户,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车辆过户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车辆未过户产生的责任、后果、费用尚未实际发生,故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未提交支付交通费的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交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向广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向广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凤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海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翔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3执3234号 下一篇 杨永刚、孟令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28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