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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1、刘某等马某2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2民初2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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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222民初2619号
  • 案件名称

    马某1、刘某等马某2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马某1;刘某;马某2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2民初2619号原告:马某1,男,1956年7月25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原告:刘某,女,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马某2,男,1962年1月24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原告马某1、刘某与被告马某2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马某1、刘某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以案件涉及第三人等需要参加本案诉讼为由提出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马某1、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马某1、刘某负担。        审判员    黄学明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小芬书记员    马佩燕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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