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1、刘某等马某2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2民初2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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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222民初2619号案件名称
马某1、刘某等马某2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马某1;刘某;马某2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2民初2619号原告:马某1,男,1956年7月25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原告:刘某,女,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马某2,男,1962年1月24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原告马某1、刘某与被告马某2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马某1、刘某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以案件涉及第三人等需要参加本案诉讼为由提出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马某1、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马某1、刘某负担。 审判员 黄学明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小芬书记员 马佩燕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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