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亮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路支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276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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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27675号案件名称
马亮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路支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马亮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路支行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27675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路支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XX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762583265R。负责人:钱健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杰,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佐国,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亮亮,男,1991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陕西省定边县XX镇X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 61272XXXX106060019。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路支行与被告马亮亮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路支行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2元(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路支行已预交),现由法院退还原告751元,剩余75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若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贾旖旎书 记 员 惠嘉瑜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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