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天津善义善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新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恢3463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恢346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天津善义善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新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天津善义善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新平
  • 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恢34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善义善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355号创研大厦八层826A。法定代表人:王清翔。被执行人:张新平,男性,1978年06月01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天津善义善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张新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津0116民初1578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张新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善义善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新平偿还申请执行人全部租金32251.80元、截至2021年1月12日止的逾期利息1249.76元、案件受理费389元、律师代理费1000元,并及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新平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新平列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现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至2022年8月15日止;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294.38元;本院依法查得张新平名下有牌号为陕A×××××的汽车一辆;除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无证券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共申请债权12422.08元,执行过程中受偿3294.38元。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津0116民初157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孔立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邵学谦书 记 员 董 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