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建军、肖军亮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02民初4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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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02民初4248号案件名称
颜建军、肖军亮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娄底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颜建军;肖军亮;湖南星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肖强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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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02民初4248号原告:颜建军,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清健,湖南睿知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晗,湖南睿知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军亮,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应华,湖南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星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湘阳东街市建设局娄星分局办公楼6楼。法定代表人:曾绍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志刚,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肖强,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原告颜建军诉被告肖军亮、湖南星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肖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颜建军于2021年7月1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颜建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原告颜建军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颜建军负担。审判员 周威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理。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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