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郑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381民初9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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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381民初9390号案件名称
何某、郑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瑞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何某;郑某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381民初9390号 原告:何某,男,1986年2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女,1991年8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与原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郑某,女,1971年7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何某与被告郑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何某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元,减半收取计55.5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余海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戴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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