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骁、蔡金官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2执234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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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执2347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骁、蔡金官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骁;蔡金官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2执23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骁,男,198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执行人:蔡金官,男,1995年11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申请执行人张骁与被执行人蔡金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702民初44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蔡金官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骁与被执行人蔡金官达成了需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702执234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 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倪宏华代理书记员 熊 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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