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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峰宇、易春晖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105民初6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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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5民初6197号
  • 案件名称

    谢峰宇、易春晖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谢峰宇;易春晖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105民初6197号原告:谢峰宇,男,汉族,1992年6月11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飞,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春晖,女,汉族,1975年2月28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原告谢峰宇与被告易春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峰宇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易春晖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峰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0万元,支付违约金5万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至6月份,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多次借款,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转款,合计借款50万元。至2020年6月底,经原告催款,被告还借款本金20万元,支付利息6万元。2020年6月28日,被告就未归还款项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30万元,2020年12月26日一次归还,利息2万元,未按时归还的,承担5万元违约金。到期后未按期还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仍未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及支付违约金。被告易春晖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系恋人关系。2019年5月-2019年6月期间,被告因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50万元,其中30万元通过微信及支付宝支付,其中2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2020年2月26日,双方就借款事宜协商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内容大致为:被告易春晖向原告谢峰宇借款50万元,并承诺支付利息1万元,至2020年2月26日归还;因被告易春晖个人原因未按期归还,现经双方协商,延期四个月归还,补偿利息2万元;于2020年6月26日归还本金及利息合计53万元整;如到期未能归还,原告谢峰宇有权处理被告名下房产及其名下的股金。该《借条》出具后,被告于2020年6月底向原告清偿了借款本金20万元。2020年6月28日,因被告未清偿全部本息,经双方协商后,被告再出具一份《借条》,内容大致为:借到原告谢峰宇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至2020年12月26日归还,到期归还利息2万元,如到期未归还计付违约金5万元。该《借条》出具后,被告并未依约清偿借款本金,仅向原告支付了2万元利息。原告催要借款无果后,遂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借款后,共向原告支付了7万元利息。以上事实有《借条》两份、银行交易信息、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于2019年5月-6月向原告借款50万元后,仅清偿了20万元借款本金,亦未按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30万元,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的认定。双方在2020年6月28日重新结算时,被告承诺如到期未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2万元,则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本案双方并未约定逾期利息,原告有权选择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但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经核算,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2020年6月28日至2020年12月26日期间,共计息6个月,按照年利率15.4%(LPR四倍)计算,共产生利息23,100元,被告已支付了其中20,000元利息,故本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中的3,100元违约金。被告易春晖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不应诉、不举证、不质证的法律后果。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易春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谢峰宇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违约金3,100元;二、驳回原告谢峰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110元,由被告易春晖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洪源人民陪审员  陈 娜人民陪审员  张孟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易瑞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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