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娟锦、翁坤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782民初1133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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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782民初11332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娟锦、翁坤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义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娟锦;翁坤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782民初11332号之一 原告:王娟锦,女,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军,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凯红,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翁坤金,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惠来县。 原告王娟锦与被告翁坤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重新向原告王娟锦出具了一份还款承诺协议,现原告王娟锦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娟锦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娟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娟锦负担。 审判员金银花 二O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金丽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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