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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华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9执56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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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9执5666号
  • 案件名称

    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华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华翔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9执5666号申请执行人: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法定代表人:郑海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思,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华翔,男,199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华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华翔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的(2021)沪0109民初503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归还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贷款本金65,784.44元;支付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截至2021年1月15日的贷款利息12,578.12元;支付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以贷款本金65,784.44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支付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律师费1,000元,承担受理费879.53元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也未予报告。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沪0109民初503号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 勇审判员 石录赟审判员 陈 翔书记员 周 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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