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江支行、仇鹏申请支付令审查支付令(2021)浙0182民督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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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82民督154号案件名称
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江支行、仇鹏申请支付令审查支付令审理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建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江支行;仇鹏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支付令(2021)浙0182民督154号 申请人: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江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143955672R,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路54号。 负责人:张晓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程璐,女,系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锋,男,系该单位员工。 被申请人:仇鹏,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建德市。 申请人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江支行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4年6月2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仇鹏签订一份《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发放给被申请人仇鹏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6月25日至2016年6月20日,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每季月末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借款利率为放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上浮70%确定,即月利率千分之8.145833,违约后的利率为千分之12.21875。该笔借款已于2016年6月20日到期,借款人仇鹏未按合同约定归还本息,申请人曾于2018年6月20日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现重新起诉。 因被申请人仇鹏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利息,根据《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第十条约定,要求被申请人仇鹏立即归还剩余借款本金80300元,并支付利息69167.47元(该利息计算至2021年7月8日,其中: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6月20日的利息按月利率千分之8.145833计算,2016年6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千分之12.21875计算)。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个人循环借款合同、银行借款借据、银行流水各一份,要求向被申请人仇鹏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仇鹏给付剩余借款本金80300元,支付利息69167.47元(该利息计算至2021年7月8日,其中: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6月20日的利息按月利率千分之8.145833计算,2016年6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千分之12.21875计算)。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仇鹏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江支行借款本金80300元,并支付利息69167.47元(该利息计算至2021年7月8日,其中: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6月20日的利息按月利率千分之8.145833计算,2016年6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千分之12.21875计算)。 申请费1096元,由被申请人仇鹏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花林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郭有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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