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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刘德元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5执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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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5执454号
  •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刘德元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会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刘德元;席薛清;李生青
  • 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5执454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德元,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席薛清,女,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生青,男,1962年7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德元、席薛清、李生青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3)岳民初字第028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仕友审 判 员  陶湘宁审 判 员  张太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杨 飞代理书记员  姚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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