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刘德元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5执45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225执454号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刘德元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会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刘德元;席薛清;李生青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5执454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德元,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席薛清,女,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生青,男,1962年7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德元、席薛清、李生青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3)岳民初字第028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仕友审 判 员 陶湘宁审 判 员 张太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杨 飞代理书记员 姚凯华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杭州衡塑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讼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1执费39号之一 下一篇 郑方利、台州华燕网业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民终25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