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耀、杨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30执19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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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30执1925号案件名称
唐耀、杨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盱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唐耀;杨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30执1925号申请执行人:唐耀,男,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杨永,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耀与被执行人杨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苏0830民特801号民事裁定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学雷审判员 张晓玉审判员 赵 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邵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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