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唐耀、杨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30执192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30执1925号
  • 案件名称

    唐耀、杨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盱眙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唐耀;杨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30执1925号申请执行人:唐耀,男,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杨永,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耀与被执行人杨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苏0830民特801号民事裁定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学雷审判员  张晓玉审判员  赵 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邵 宁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