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尔伯特牧泉元兴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三源牧业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黑0624执异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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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624执异33号案件名称
杜尔伯特牧泉元兴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三源牧业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杜尔伯特牧泉元兴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三源牧业有限公司;内蒙古惠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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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624执异33号案外人:内蒙古惠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397474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金山大道八号(伊利集团行政商务中心三楼西侧)。法定代表人:张占强,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健伟,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满族,系内蒙古惠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廊坊市。申请执行人:杜尔伯特牧泉元兴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24749689XXXX,住所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杨明,职务: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三源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24333262XXXX,住所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周钢,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尔伯特牧泉元兴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牧泉元兴公司)与被执行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三源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源牧业)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案外人内蒙古惠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商融资公司)对冻结被执行人三源牧业在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杜尔伯特分公司(以下简称伊利杜尔伯特分公司)的奶款372647.4元提出书面异议。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惠商融资公司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1日向伊利杜尔伯特分公司送达了(2021)黑0624执保299号执行裁定书、(2021)黑0624执保29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被执行人三源牧业在伊利杜尔伯特分公司的奶款372647.4元,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5月21日至2022年5月20日。现案外人提出书面异议,三源牧业已将上述应收账款质押给我公司,案外人已将应收账款质押事宜进行了公示登记,案外人对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冻结的应收账款具有优先受偿权。2020年9月,三源牧业以质押伊利杜尔伯特分公司的应收款的方式,向案外人申请办理担保贷款业务。三源牧业与案外人签订了《委托担保合同》,委托案外人就其在内蒙古惠商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处的贷款提供连带保证。三源牧业将其在伊利杜尔伯特分公司自2020年9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已形成及将要形成的所有应收账款质押给案外人。案外人将涉案应收账款质押事宜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同意登记系统进行公示登记,案外人对案涉账款享有应收账款质权,即对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021年5月,因三源牧业违约,惠商小贷公司要求案外人履行担保责任,案外人代替三源牧业向惠商小贷公司还款1639192.14元。案外人向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2021)内0121民初2681号民事调解书,案外人与三源牧业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三源牧业还382696.54元,但其未按约定还款,截止目前案外人的债权本金为1256495.6元(利息以实际还款日期计算为准)。被执行人三源牧业将其在伊利杜尔伯特分公司的应收账款牛奶款372647.4元质押给案外人,且案外人于2020年9月21日将应收账款质押事宜进行了公示登记,案外人对该笔应收账款具有优先受偿权。故请求法院裁定解除对该笔牛奶款的冻结措施。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牧泉元兴公司与被执行人三源牧业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2021)黑0624执保29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查封被申请人周钢名下的位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天湖左岸A区2号楼2单元701室,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冻结被申请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三源牧业公司在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杜尔伯特分公司的牛奶款,冻结限额为372647.40元;三、冻结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三源牧业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杜尔伯特县支行账号923007010009936713的存款,冻结限额为372647.40元;四、冻结申请人杜尔伯特牧泉元兴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蒙支行账号:2305016699510000XXXX的存款,冻结限额为372647.40元。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向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杜尔伯特分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冻结被申请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三源牧业公司在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杜尔伯特分公司的牛奶款冻结,冻结限额为372647.40元(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2022年5月20日止)。另查明,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2021)内0121民初2681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三源牧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内蒙古惠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639192.14元,该款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25日前给付204899.00元(包括每月抵顶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杜尔伯特分公司项下应收账款,如不足,由原告补足),直至付清为止;二、原告内蒙古惠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免除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三源牧业有限公司违约金;三、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三源牧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内蒙古惠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代偿款1639192.1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16%计算,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若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三源牧业有限公司在2021年12月31日前结清,按年利率5.44%计算利息;四、被告周钢、王会、姜海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若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三源牧业有限公司任一期发生逾期,原告内蒙古惠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就剩余全部债权申请执行;六、原告内蒙古惠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三源牧业有限公司在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杜尔伯特分公司项下应收账款享有质押权;七、其他无争议。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外人惠商融资公司能否以对执行标的享有质权为由提出异议并排除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本案中,案外人惠商融资公司以其对被执行人三源牧业在伊利杜尔伯特分公司的应收账款奶款享有质权为由提出异议,该异议在法律性质上系基于执行财产分配中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因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只需要保障其在受偿顺位上的优先地位即可,故案外人惠商融资公司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基于对上述执行标的享有优先受偿权提出案外人异议,请求解除对该笔牛奶款的冻结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案外人内蒙古惠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内蒙古惠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晶审判员 王 慧审判员 李云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霍艳楠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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