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淑东、湖南银瀚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保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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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保531号案件名称
何淑东、湖南银瀚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何淑东;湖南银瀚置业有限公司;郭光强;康有洪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保531号申请人:何淑东,女,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国政,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湖南银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建设路街道建设中路7号。法定代表人:曾根云。被申请人:郭光强,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康有洪,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何淑东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银瀚置业有限公司、郭光强、康有洪的名下银行存款5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何淑东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淑东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银瀚置业有限公司、郭光强、康有洪名下银行存款5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420元,由申请人何淑东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审 判 员 许艳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熊家骏代理书记员 冯 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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