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非诉保全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莎、郭嘉诉前财产保全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新2201财保189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201财保1897号
  • 案件名称

    李莎、郭嘉诉前财产保全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哈密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其他执行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李莎;郭嘉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201财保1897号申请人:李莎,女,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洁,新疆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郭嘉,男,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申请人李莎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嘉名下银行存款269,240元采取保全措施,如不足,则冻结被申请人名下房产手续。申请人李莎就此次诉前财产保全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投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向我院出具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莎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郭嘉名下银行存款269,240元,如不足,则冻结被申请人名下房产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丁卜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乔尔帕·阿尔肯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