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有钱、郭万江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4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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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81民初4461号案件名称
夏有钱、郭万江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灵武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夏有钱;郭万江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4461号原告:夏有钱,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郭万江,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9月1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夏有钱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夏有钱负担。 审判员 高琴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静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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