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顺、郑州启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3民初13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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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民初13427号案件名称
王顺、郑州启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顺;郑州启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3民初13427号原告:王顺,男,汉族,2000年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郑州启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198号东方大厦1808室。法定代表人:李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与被告郑州启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顺负担。审判员 王 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冬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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