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拴保、席艳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30执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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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执445号案件名称
李拴保、席艳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李拴保;席艳云;堐江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30执445号申请执行人:李拴保,男,1970年1月4日生,汉族,住x省x县x大厦x单元x楼x户,x县x职工。被执行人:席艳云,女,1978年5月20日生,汉族,x省x县x镇x村人。被执行人:堐江红,女,1978年1月7日生,汉族,住x省x县x镇x村x,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拴保与被执行人席艳云、堐江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依据(2020晋0830民初1357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7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75元,申请执行费9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一、本院于2021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告知了其相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起分四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基本无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二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三、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通过芮城县房地产管理中心、芮城县动产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二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四、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因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通过书面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表示暂不能提供其他具体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具体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7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汉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园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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